(2017)兵1202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哈密畅通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巴里坤分公司与被告张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密畅通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巴里坤分公司,张强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02民初1194号原告:哈密畅通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巴里坤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22584788734J。负责人:刘双义,经理,。被告:张强,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哈密市。原告哈密畅通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巴里坤分公司与被告张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哈密畅通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巴里坤分公司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侯保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