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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98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罗小慧、广州广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小慧,广州广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上膳百品食府,清远市好运希斯提亚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李冠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98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小慧(曾用名罗伙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广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志敏,董事长。原审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上膳百品食府。经营者:李冠锋。原审被告:清远市好运希斯提亚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冠锋。原审被告:李冠锋。上诉人罗小慧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5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7月15日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其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罗小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健颖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杨晓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傅贤珍谢汝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