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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09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与青岛亿达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肖献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青岛亿达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肖献伟,邓青青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973号原告: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张莉,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伟,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亿达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法定代表人:肖献伟。被告:肖献伟,男,约37岁,住址:黄岛区。被告:邓青青,女,约37岁,住址:黄岛区。原告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青岛亿达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肖献伟、邓青青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过程中,因本院按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找到被告,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故本案需公告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又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公告费,导致本案无法送达,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撤诉处理。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61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刘 凯审 判 员  李红松人民陪审员  季 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逄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