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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成都市龙虎型材有限公司、沈序义、詹定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龙虎型材有限公司,沈序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225号之二申请人成都市龙虎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工业东区普河路1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20260710XC。法定代表人:詹定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志菊,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沈序义,男,汉族,1966年3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市龙虎型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序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市龙虎型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封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沈序义已保全的所有的价值150000元的财产予以解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市龙虎型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沈序义的所有的价值150000元的财产予以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