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执32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联瑞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联瑞工贸有限公司,高青恒通煤业有限公司,杜守平,袁雪华,李刚芝,耿爱红,李献芝,耿秀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326-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青城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李岩松,董事长。被执行人:高青联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高城镇前营村。法定代表人:杜守平,总经理。被执行人:高青恒通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高城镇前营。法定代表人:李刚芝,总经理。被执行人:杜守平,男,汉族,1967年2月25日出生,住高青县。被执行人:袁雪华,女,汉族,1970年6月10日出生,住高青县。被执行人:李刚芝,男,汉族,1966年1月15日出生,住高青县。被执行人:耿爱红,女,汉族,1963年1月16日出生,住高青县。被执行人:李献芝,男,汉族,1968年8月18日出生,住高青县。被执行人:耿秀风,女,汉族,1969年2月20日出生,住高青县。本院在执行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青联瑞工贸有限公司、高青恒通煤业有限公司、杜守平、袁雪华、李刚芝、耿爱红、李献芝、耿秀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0日至12日在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耿秀风名下所有的张店区北西六路69号黄金国际中区*号楼*单元**-**层西户房产。2017年10月12日,买受人许国峰以21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张店区北西六路69号黄金国际中区*号楼*单元**-**层西户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许国峰所有,张店区北西六路69号黄金国际中区*号楼*单元**-**层西户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许国峰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许国峰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传乾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