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宗松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松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4刑初101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宗松涛,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9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松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春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宗松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宗松涛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郑市文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祥安路口处时,与行人张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受伤。后宗松涛驾车逃逸至新郑市龙湖镇阳光大道侨城处被群众李某截停。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宗松涛带至新郑市龙湖镇河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液。经鉴定,宗松涛的静脉血液中血醇含量为143.30mg/100ml。另查,被告人宗松涛所在地司法机关评估意见认为其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宗松涛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李某的证言,酒精呼气测试单,现场图,抽取血样登记表及照片,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鉴定意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协议书、调解书、收到条、谅解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具结书等证据。并以被告人宗松涛系初犯,坦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为由,建议对宗松涛判处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被告人宗松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并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宗松涛犯危险驾驶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坦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宗松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赵梅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范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