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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执6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党晓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党晓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6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集美区后溪镇仑上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证913502117692987155。法定代表人:陈建发。被执行人:党晓亮,男,汉族,1984年10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大荔县,申请执行人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党晓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闽0205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货款200000元及相应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党晓亮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报告令,并公告送达上述文书。二、本院自2017年6月8日起多次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情况、车辆权属情况、有价证券持有情况、网络银行存款情况、工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余额。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陕E×××××的车辆,因系外省车辆,暂未能扣押,申请执行人同意不予处置。查无房产或者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党晓亮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四、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将被执行人党晓亮名下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被执行人党晓亮系陕西省人,不在厦门工作和生活,对其财产情况以及下落不清楚,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党晓亮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表示因被执行人不在厦门市工作、生活,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靖峰审判员  黄振源审判员  杨志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朝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