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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吴春风诉被告梁仁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风,梁贵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民初1469号原告:吴春风,女,1973年5月20日出生。被告:梁贵仁,男。原告吴春风与被告梁贵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吴春风于2017年10月23日以其与被告梁贵仁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春风以其与被告梁贵仁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春风撤诉。案件受理费1746元,减半收取计873元,由原告吴春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俭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宗丙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