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钟勋福申请执行姚青华、姚斌其他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执68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勋福,姚青华,姚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688号申请执行人:钟勋福,女,195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住四川省隆昌市。被执行人:姚青华,女,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被执行人:姚斌,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住四川省隆昌市。申请执行人钟勋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0民终2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青华、姚斌将位于四川省隆昌市山川镇山川机械厂五村83栋11号的房屋中属于姚青华1/6的产权及姚斌1/6的产权过户给申请执行人钟勋福(产权人钟勋福;共有人姚青华;共有人姚斌)。因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注销钟勋福、姚青华、姚斌共有的位于四川省隆昌市山川镇山川机械厂五村83栋11号的《不动产权证书》(产权人钟勋福;共有人姚青华;共有人姚斌)。二、将位于四川省隆昌市山川镇山川机械厂五村83栋11号的房屋中属于姚青华1/6的产权及姚斌1/6的产权过户登记到申请执行人钟勋福名下;三、申请执行人钟勋福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该门面的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产生的一切税、费由申请执行人钟勋福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游九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荣 龙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川1028执688号隆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我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钟勋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姚青华、姚斌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7)川1028执688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协助办理事项如下:一、注销钟勋福、姚青华、姚斌共有的位于四���省隆昌市山川镇山川机械厂五村83栋11号的《不动产权证书》(产权人钟勋福,产权证号:LC201700156;共有人姚青华,产权证号:LC201700156-2;共有人姚斌,产权证号:LC201700156-3);二、将位于四川省隆昌市山川镇山川机械厂五村83栋11号的房屋中属于姚青华1/6的产权及姚斌1/6的产权过户登记到申请执行人钟勋福(身份证号码:510524195406160161)名下。附:1、本院(2017)川1028执688号执行裁定书1份。2、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0民终289号民事调解书1份。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