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沈斌与金瑞章、信阳豫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斌,金瑞章,信阳豫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信阳欧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初144号原告沈斌,男,汉族,1952年2月20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被告金瑞章,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被告信阳豫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进上海湾小区。法定代表人孔令海,公司经理。被告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平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金瑞章,公司经理被告信阳欧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光明路。法定代表人邵柏春,公司经理。原告沈斌与被告金瑞章、信阳豫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信阳欧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沈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郑鹏飞审判员 李 虎审判员 左立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玉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