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执异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艳芳与杨荣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芳,杨荣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异84号案外人:张翔宇,男1988年3月23日生,汉族,住灵宝市。申请执行人:王艳芳,女,1968年12月2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杨荣杰,男,197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灵宝市北区。本院在执行王艳芳与杨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翔宇对查封被执行人杨荣杰的豫M×××××宝马GT型轿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翔宇称,豫M×××××宝马GT型轿车,于2015年11月2日己通过现金和偿还剩余贷款方式交易给案外人(附车辆买卖合同与贷款偿还记录),据以上理由,案外人认为贵院查封该车辆不合法,请求贵院对该车辆进行解封以完成车辆过户事项。本院查明,2015年11月2日,案外人张翔宇与被执行人杨荣杰签订《车辆买卖合同》,被执行人杨荣杰将其所有的豫M×××××宝马GT型轿车以5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案外人,约定合同签订之日付款23万元,2015年12月20日前付款12万元,从2015年11月4日起杨荣杰欠农业银行14个月的车贷20万元由案外人张翔宇承担。张翔宇于合同签订之日向被执行人杨荣杰付款23万元,2015年12月20日向杨荣杰付款12万元,2015年11月4日至2017年7月18日先后13次向杨荣杰农业银行汽车消费贷款账户转款198527.29元。本院在执行王艳芳与杨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豫1282执133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荣杰所有的豫M×××××轿车一辆,案外人张翔宇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涉案的车辆系通过汽车消费贷款方式购买,在本院查封之前,被执行人杨荣杰已转让给案外人张翔宇所有,张翔宇根据合同约定已付清全部价款,并已实际占有该车辆至今。案外人张翔宇系涉案车辆的实际权利人,该权利能够排除本院对涉案车辆的执行。因此,案外人张翔宇提出的执行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豫M×××××轿车一辆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闾建平审判员 张发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