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1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湘乡三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小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乡三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小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民初2012号原告:湘乡三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桑枣村8组。法定代表人:宋润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喆政,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小梅,女,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江景名苑1栋501号。原告湘乡三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小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查明原告提交的起诉状上的具状人为湘乡三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华龙嘉园项目部。本院认为,湘乡三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华龙嘉园项目部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民事诉讼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湘乡三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马湘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