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易明辉与胡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明辉,胡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751号申请执行人易明辉,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胡意,男,198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长县民初字第046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胡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赔偿易明辉48707.1元;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129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631元。但被执行人胡意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意银行存款58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罗少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 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