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民初29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拉娣与原海生、谢金凤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拉娣,原海生,谢金凤,原珍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2904号原告:原拉娣,女,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纲,山西晋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海生,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谢金凤,女,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原珍珍,女,199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告原拉娣诉被告原海生、谢金凤、原珍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原拉娣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拉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拉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50元,由原告原拉娣负担。审判员 郭全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