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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民初29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拉娣与原海生、谢金凤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拉娣,原海生,谢金凤,原珍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2904号原告:原拉娣,女,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纲,山西晋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海生,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谢金凤,女,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原珍珍,女,199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告原拉娣诉被告原海生、谢金凤、原珍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原拉娣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拉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拉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50元,由原告原拉娣负担。审判员  郭全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