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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3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新安县汇泽数控重机有限公司与洛阳新轩立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安县汇泽数控重机有限公司,洛阳新轩立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2224号原告:新安县汇泽数控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磁涧镇洛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薛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峰,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阳新轩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磁涧镇洛新工业园区福星路南变电站西。法定代表人:孔振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根立,河南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新安县汇泽数控重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新轩立工贸有限公司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案外和解,原告新安县汇泽数控重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安县汇泽数控重机有限公司撤诉。本案件受理费6510元,减半收取3255元,由原告新安县汇泽数控重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保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