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民初34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潘培华与陈桂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培华,陈桂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3404号原告:潘培华,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陈桂营,女,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培华诉被告陈桂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培华没有在法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黄 敏人民陪审员 唐慧明人民陪审员 刘 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杰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