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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民初34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潘培华与陈桂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培华,陈桂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3404号原告:潘培华,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陈桂营,女,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培华诉被告陈桂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培华没有在法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黄 敏人民陪审员  唐慧明人民陪审员  刘 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杰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