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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贺延军申请执行郝永升、白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延军,郝永升,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435号申请执行人贺延军,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公安局家属楼4单元101室。被执行人郝永升,男,196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城北。被执行人白云,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城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延军与被执行人白云,郝永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4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