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5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何旺来与沈朵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旺来,沈朵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5439号原告:何旺来,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沈朵姣,联系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告何旺来诉被告沈朵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旺来撤诉。本案因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旺来负担。审判员 梁敏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祥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