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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庆团被违法刑事拘留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团,英德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执91号申请执行人:王庆团,男,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住广东省翁源县官渡镇。被执行人:英德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廖贤就,局长。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违法刑事拘留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2016)粤18委赔10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7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经将全部赔偿款5932.44元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证明表示已经全部收到赔偿款。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赔偿委员会(2016)粤18委赔10号国家赔偿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房 晔审判员 罗邦明审判员 郑家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诗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