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执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湖北柳树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江阴晨翎化工有限公司、陆志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柳树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江阴晨翎化工有限公司,陆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1001号申请人湖北柳树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白河东路19号。法定代表人郑旭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阴晨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石庄花港东路21号。法定代表人陆志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陆志平,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江阴市。在执行中,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江阴晨翎化工有限公司、陆志平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江阴晨翎化工有限公司、陆志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阴晨翎化工有限公司、陆志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06民初96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江阴晨翎化工有限公司、陆志平应继续履行(2016)鄂0506民初96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江阴晨翎化工有限公司、陆志平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飞审判员 顾 红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