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2民初34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黔中支行与刘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黔中支行,刘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2民初34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黔中支行。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虹山东路**号。负责人:邵起翔,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程传鸿,男,196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平坝县,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黔中支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峻,男,1968年4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黔中支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婷,女,1985年6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普定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黔中支行诉被告刘婷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受理。2017年10月24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黔中支行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黔中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1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05.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黔中支行负担。审判员 顾然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玉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