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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40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苏毅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毅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4022号罪犯苏毅平,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1日作出(2005)厦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毅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缴交2300元)。宣判后,被告人苏毅平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5月26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40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苏毅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3年3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年6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3年6月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苏毅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毅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七月至二〇一七年七月累计获的考核分3106分;表扬五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考核期内月均入帐超300元,仅执行财产性判项500元。本院认为,罪犯苏毅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但该犯执行财产性判项不够积极,对其减刑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毅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秋 英审判员 戴 景 彤审判员 詹 跃 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婷(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