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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3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玉连与永州市中邦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连,永州市中邦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3501号原告:张玉连,女,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永州市中邦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198号。法定代表人:屈国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勇,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张玉连诉被告永州市中邦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3月2日作出判决。因原告张玉连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8日依法作出(2017)湘11民终1632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尚未查清,决定发回本院重审。发回重审后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张玉连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永州市中邦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玉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连撤诉。审 判 长  成向阳代理审判员  蒋 娜人民陪审员  于根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