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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谢绍礼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绍礼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418号罪犯谢绍礼,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住该区。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4)怀鹤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绍礼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同年9月17日作出(2015)怀中刑一终字第51号刑事判决,因原判刑期计算有误而改判,以被告人谢绍礼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代表谢逊、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巾樱、沈婷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谢绍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认为,罪犯谢绍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假释,并提交了罪犯谢绍礼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谢绍礼提请的假释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谢绍礼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3、4月因欠任务共被扣1分,2016年度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量化考核表扬4次,余分558分。怀化市鹤城区司法局评估意见为建议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假释审核表、考核台账、考核审批表、奖惩审批表、假释评议书及罪犯改造总结鉴定表、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谢绍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绍礼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陈青玉审 判 员  向淑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张喜华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