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38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刘娟与王义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娟,王义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106民初3882号原告(反诉被告):刘娟,女,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晓宁,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王义新,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左旗市人,系宁夏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笃奇、穆晓霞,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刘娟与被告(反诉原告)王义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刘娟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王义新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王义新于同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刘娟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刘娟与被告(反诉原告)王义新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刘娟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王义新的起诉,及被告(反诉原告)王义新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刘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刘娟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王义新负担。审判长李媛媛人民陪审员李晓兰人民陪审员楼贺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马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