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与郑州市正宇安泰物业有限公司、王俊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郑州市正宇安泰物业有限公司,王俊伟,付三娥,王秋芳,李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8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负责人张嵩丽,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郑州市正宇安泰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伟,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俊伟,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付三娥,女,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秋芳,女,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炎超,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申请执行郑州市正宇安泰物业有限公司、王俊伟、付三娥、王秋芳、李炎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私下达成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185执8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马 娟审判员 吕少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君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