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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祥国、李友芬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祥国,李友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03执204号申请执行人王祥国,男,1989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六枝特区落别乡茂林村四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907152415。被执行人李友芬,女,1990年7月13日生,苗族,农民,现住贵州省六枝特区落别乡茂林村四组,公民身份号码520424199007130023。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19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王祥国申请执行李友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19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昭俊审判员  陈太刚审判员  张道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