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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吉芳与陈志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吉芳,陈志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3执589号申请执行人王吉芳,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陈志雄,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王吉芳与被执行人陈志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湘0223民初379号,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陈志雄,目前暂无履行能力,且查询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王吉芳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志雄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223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提��恢复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曼生审判员  肖文雅审判员  刘贵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