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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熊某怡与熊某忠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怡,熊某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熊某怡,女,200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被执行人:熊某忠,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胡集镇。熊某怡与熊某忠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鄂0881民初78号判决书,熊某忠从2012年4月起每月支付熊某怡抚养费1000元,直至熊某怡年满18周岁止。该判决书生效后,熊某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向熊某忠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熊某忠限期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熊某忠未履行,已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在执行中,未能查找到熊某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熊某忠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邓年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黄 庆书 记 员 曾宪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