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民特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小敏、徐金香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小敏,徐金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4民特149号申请人:李小敏,汉族,女,1976年10月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系被申请人徐金香女儿。被申请人:徐金香,女,汉族,1956年10月1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代理人:林俊杰,男,199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系被申请人徐金香外孙。申请人李小敏申请认定徐金香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小敏依法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徐金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李小敏为监护人。申请人李小敏称被申请人徐金香于1983年性格异常,表现为喜怒无常,孤僻少语,有时又狂燥多怒,已经不能正常生活工作。家人疑似其患有精神疾病于1982年送往江西精神病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精神分裂症,丧失了行为能力。后入院治疗数年也未见好转。由于母亲已发展为精神残疾,改为在家由我父亲监护在家中服药控制。现因为原监护人我父亲李贤金于2016年12月13日病逝。我又是家中的独生女儿。综上所述,由于被申请人徐金香生活不能处理,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其丈夫去世,不能对其照顾。为了能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其人身安全特申请人民法院认定徐金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李小敏为其监护人,代理人其参加各项民事活动以及照料其日常生活。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徐金香,女,汉族,1956年10月1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身份证号:。现在申请人李小敏家中生活,申请人李小敏照顾。因此申请人李小敏向本院申请徐金香的监护权。2017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徐金香经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作出赣精司法鉴定所(2017)精鉴字第260号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徐金香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徐金香与申请人李小敏(系徐金香女儿)共同生活,并由申请人李小敏(系徐金香女儿)照顾。申请人李小敏(系徐金香女儿)向本院申请徐金香的监护权。2017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徐金香经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作出赣精司法鉴定所(2017)精鉴字第260号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徐金香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徐金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李小敏为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付文玉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书记员 聂慧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