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4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良与王军锋、杨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王军锋,杨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4677号原告李良,男,1968年4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王军锋,男1980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杨秋霞,男,1984年8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良诉被告王军锋、杨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良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李良承担。审判员 尚华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