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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4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良与王军锋、杨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王军锋,杨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4677号原告李良,男,1968年4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王军锋,男1980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杨秋霞,男,1984年8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良诉被告王军锋、杨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良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李良承担。审判员  尚华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