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春燕申请执行王晓红、苗志翔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燕,王晓红,苗志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王春燕,女,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王晓红,女,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苗志翔,男,汉族,现住东胜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春燕与被执行人苗志翔、王晓红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34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执字第2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边志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璠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