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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春燕申请执行王晓红、苗志翔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燕,王晓红,苗志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王春燕,女,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王晓红,女,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苗志翔,男,汉族,现住东胜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春燕与被执行人苗志翔、王晓红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34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执字第2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边志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璠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