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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9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左亚洛与周牡娣、王秀文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左亚洛,周牡娣,王秀文,汤永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92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左亚洛,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牡娣,女,195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秀文,女,196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永琴,女,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文(汤永琴之母)。上诉人左亚洛因与被上诉人周牡娣、王秀文、汤永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民初23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左亚洛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其向法院主张撤销的周牡娣与王秀文、汤永琴就上海市阳曲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已经解除,其已无继续诉讼的必要,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左亚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左亚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0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002.50元,由上诉人左亚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张黎明审判长  刘海邑审判员  高 胤审判员  彭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丹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