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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5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赵子彬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子彬,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民初5168号原告:赵子彬,男,1979年2月7日出生,蒙古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栋,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济南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七纬八路585号。负责人:于成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伯骅,男,199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职员,住。上列原、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子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栋,被告天安财险济南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伯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子彬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各项损失814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天安财险济南支公司辩称:待审核事故车辆的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合法有效,不存在其他免责事由的前提下,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经审理查明,原告赵子彬系鲁A×××××号车的实际车主。2017年2月8日14时40分许,管雪峰驾驶该车在荣乌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653公里处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撞上护栏,造成鲁A×××××号车受损、路产损失、乘车人赵诗语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黄骅大队处理,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管雪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赵诗语无责任。鲁A×××××号车在被告天安财险济南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理赔限额为111082元,且投有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6年4月25日至2017年4月24日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对原告赵子彬主张的损失,本院依法确认的有:1、鲁A×××××号车车损74250元,依据本院委托的具有合法资质的公估公司作出的公估报告确认。被告认为在对原告车辆进行公估时公估公司的机构营业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限,不再具备鉴定资质;公估报告显示车辆更换变速箱的费用,但其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对原告车辆进行勘验发现车辆变速箱并未更换,并提供车辆相关部件照片,证实鉴定机构作出的结论明显不合理;且车辆残值作价过低。经查,2016年11月2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保险公估机构备案的公告》(保监公告{2016}19号),该公告要求自2016年12月1日起,中国保监会不再实施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许可,保险公估机构应依法向中国保监会备案;被告提供的照片,原告不予认可,原告主张因理赔款未到位,其所有的鲁A×××××号车至今未予实际修复;对于车辆残值作价过低,被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的上述辩称意见不予采信。2、鉴定费3700元,依据鉴定费票据确认;3、施救费1380元,依据施救费票据确认;4、路产损失2120元,依据公路路产赔偿票据确认。以上损失共计81450元。上述事实有评估报告、票据、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赵子彬系鲁A×××××号车车主,其为该车在被告天安财险济南支公司处投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有保单证实,合法有效。该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经查车辆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均合法有效,且不存在免赔、拒赔情形,故对因该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81450元,被告应予赔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赵子彬保险金81450元。以上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9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桂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