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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晓晶与李晓杰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晶,李晓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475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晶,女,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李晓杰,女,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王晓晶诉李晓杰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晓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82民初59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40495元。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由李晓杰自2017年11月份起每月给付1000元,逐年递增。直至付清纠纷款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4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