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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75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上海长征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梦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长征泵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梦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7596号原告:上海长征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黄渡春浓路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070348075XW。法定代表人:余承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新和,公司员工。被告:安徽梦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巢湖路88号元一柏庄9幢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2841950K。法定代表人:石爱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长征泵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梦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长征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长征泵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长征泵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梦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长征泵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永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