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初45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珠海汉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新艾普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汉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艾普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4562号原告:珠海汉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新青科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寿皓,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朝阳,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武汉新艾普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长居路247号。法定代表人黄志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汉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新艾普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武汉新艾普网络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熊 波人民陪审员 倪良宪人民陪审员 徐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