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吉林省成丰种业有限公司与齐国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成丰种业有限公司,齐国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54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成丰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榆。被执行人:齐国臣,男,住所地通榆。吉林省成丰种业有限公司申请齐国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822民初74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成丰种业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822民初74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 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