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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30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华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30刑初15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华明(绰号“花蛇”),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永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永新县。因盗窃于2006年3月16日被不起诉。因盗窃于2012年3月19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所外执行。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江西省永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8日经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西省永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新检公诉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华明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浩、代理检察员陈思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华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5月31日凌晨一二时许,被告人王华明步行至永新县禾川镇湘赣大道,发现被害人刘某的赣D×××××小轿车,遂在附近一户人家的厨房窗户处偷了一把菜刀,用菜刀插入该小轿车后门车窗玻璃边缘缝隙并撬碎玻璃,后钻入车内,盗得刘某的证件,未发现值钱财物后随手将证件扔在路边。随后,被告人王华明又来到永新县禾川镇建材街,发现被害人曾某的赣D×××××小轿车,遂用同样的方式撬碎该小轿车后门车窗玻璃,盗得车内现金几十元。2、2017年6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华明步行至永新县禾川镇建设西路明珠幼儿园靠步行街方向附近,发现被害人周某的赣D×××××小轿车,遂在附近一辆摩托车内偷了一把起子,用起子插入该小轿车副驾驶门处车窗玻璃边缘缝隙并撬碎玻璃,后钻入车内,盗得车内两包未开封的软中华香烟。之后王华明又用同样的方式,撬开被害人汪某停靠在旁边的赣D×××××小轿车的车窗玻璃,并盗得车内一手抓皮包(内含几张卡),末发现值钱财物便随手扔掉。3、2017年6月中旬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华明步行至永新县禾川镇建材街一制衣店,见店内无人,便进入该制衣店盗得挂在进门左侧墙壁上被害人汤某的手提包(内含针线等),后未发现值钱财物便随手扔掉。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撬碎他人车窗玻璃,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华明2012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有前科;2013年因盗窃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盗窃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华明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查明,2017年6月13日,被告人王华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华明在庭审中没有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本院(2013)永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照片;被害人汤某、刘某、曾某、刘某、汪某、周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王华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相互吻合,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人王华明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撬坏他人停放在路边的汽车车窗玻璃,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华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华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9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蔡 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小丹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