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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74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胡清波、李晓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清波,李晓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7493号申请人胡清波,女,汉族,1993年12月1日出生,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被申请人李晓丹,女,汉族,1989年3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宾县,申请人胡清波与被申请人李晓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迎宾北路东侧神威环岛东北角,港中旅.海泉湾一期北区3幢1单元2705号房屋,并以申请人名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迎宾北路东侧神威环岛东北角,港中旅.海泉湾一期北区3幢1单元2705号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宇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