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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53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燕与赵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赵小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5385号申请人:王燕,女,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申请人:赵小凤,女,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燕诉被申请人赵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燕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赵小凤所有的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的25万元股本金、分红及收益予以冻结,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了确保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小凤所有的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的25万元股本金、分红及收益,冻结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被申请人赵小凤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聂永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志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