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5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曾玲玲、王元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玲玲,王元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5执247号申请执行人曾玲玲,女,1973年10月1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被执行人王元初,男,1973年8月1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曾玲玲申请王元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5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元初应支付申请人曾玲玲案款308560元,承担执行费4528.4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30856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元初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25执2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庆荣审判员 罗 雪审判员 刘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