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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石家庄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石家庄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82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石家庄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1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程存杰审判员  王来益审判员  贾喜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邢占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