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3民初1716号原告:刘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勃利县。被告赵某(曾用名赵丽荣),女,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依兰县,现下落不明。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届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年××月××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在未举行结婚仪式前,双方产生矛盾,为此未同居生活。当时原告提出离婚,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一直拖到现在,现被告外出务工,不知下落,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赵某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届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收到被告的任何书面答辩材料。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赵某经本院公告传唤届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可视被告放弃了对原告证据质证的权利。原告证据一(结婚证)、证据二(原、被告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据三(依兰县三道岗镇三道岗村民委员会介绍信)能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原、被告身份事项及被告于2016年1月外出务工,现不在本村居住,无联系的事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对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加之被告外出务工,至今未与家中联系,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因此提出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某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届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收到被告的书面答辩材料,可视被告放弃了抗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东航审 判 员 沈宏伟人民陪审员 金 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亚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