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3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解芳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3执205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解芳,女,汉族,住大同市矿区。2015年7月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1日被大同市矿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6年11月3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大同市矿区人民检察院以矿检公诉刑诉【2016】第181号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解芳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我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晋0203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人解芳犯贩卖毒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17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解芳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查询银行、车管所、房屋产权办、证券公司等,被执行人解芳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3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书中处以被告人解芳罚金5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高 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官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