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05民初60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山东百特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济南世纪中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百特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济南世纪中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5民初6012号原告:山东百特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67-5号。法定代表人:南明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存江,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承峰,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世纪中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龙洞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李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保涛(男,1983年9月15日,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山东省高青县高城镇单家集村40号。原告山东百特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特体育公司)与被告济南世纪中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中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时,原告百特体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承峰,被告世纪中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保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百特体育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2920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6587.6元;3、诉讼费、律师代理费10000元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16日,原、被告签订《木地板安装合同》约定,原告负责济南第二中学体育馆木地板项目,工程价款为400元/㎡,划线费用另行计算。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后,被告世纪中天公司支付工程款的20%;开始施工后,被告实际中天公司支付工程款的20%;龙骨、毛地板铺装完毕后,被告实际中天公司支付工程款的20%;面板完毕后划线之前,被告实际中天公司一次性付至工程款的80%,划线完毕后付至工程款的90%;质保金10%,工程完工后一年无质量问题退还原告。合同还约定被告若不按约定付款,则按合同总款的3%支付违约金,并按实际延误天数支付合同总价款1%的滞纳金。现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超过一年,工程总价款为552920元,但被告世纪中天公司仅支付工程款400000元,剩余152920元至今未付,故请求判如所请。被告世纪中天公司辩称:1、被告确与原告签订《木地板安装合同》,合同总工程款应按501552元计算;2、对于原告主张的踢脚线19800元、地面灯1440元、篮球场划线6000元、排风口5280元,共计32520元的款项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6日,原、被告签订《木地板安装合同》约定,原告负责济南第二中学体育馆木地板项目,工程造价501552元,分项明细:单价为400元/㎡,面积1253.88㎡,划线费用3000元,总造价包括木地板面板及其辅料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输,不含税金。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后,被告世纪中天公司支付工程款的20%;开始施工后,被告实际中天公司支付工程款的20%;龙骨、毛地板铺装完毕后,被告实际中天公司支付工程款的20%;面板完毕后划线之前,被告实际中天公司一次性付至工程款的80%,划线完毕后付至工程款的90%;质保金10%,工程完工后一年无质量问题退还原告。合同还约定被告世纪中天公司若不按约定付款,则按合同总款的3%支付违约金,并按实际延误天数支付合同总价款1%的滞纳金。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原、被告当庭确认,涉案工程已于2015年5月份完工,涉案场馆已实际使用,已付工程款为400000元。原告百特体育公司陈述涉案工程竣工后未验收。但被告世纪中天公司陈述,但工程未验收的原因系存在质量问题。本庭限被告世纪中天公司于庭后七日内提交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至判决之日止,被告世纪中天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原告百特体育公司主张,涉案项目分项价目为:枫木地板520400元、踢脚线19800元、地面灯1440元、篮球场划线6000元、排风口5280元,共计552920元。被告世纪中天公司主张总价款应按合同约定的501552元计算,对于踢脚线19800元、地面灯1440元、篮球场划线6000元、排风口5280元,共计32520元的款项没有异议。以上事实有木地板安装合同,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一、关于被告世纪中天公司未付的工程余款数额应如何认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时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木地板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主体资格,且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代表了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作为认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涉案合同中约定的总价款为501552元,现原告百特体育公司主张总价款为552920元,除其自行制作的涉案项目分项价目之外,无其他证据证明,故原告百特体育公司认为总价款为552920元的诉讼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原、被告已确认已付工程款为400000元,故被告世纪中天公司未付的工程余款为101552元。原、被告还约定,面板完毕后划线之前,被告实际中天公司一次性付至工程款的80%,划线完毕后付至工程款的90%;质保金10%,工程完工后一年无质量问题退还原告,现涉案工程已于2015年5月份完工并实际使用,故被告世纪中天公司应给付原告百特体育公司工程款101552元。二、关于被告世纪中天公司是否应支付原告百特体育公司违约金,及数额应如何认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世纪中天公司若不按约定付款,则按合同总款的3%支付违约金,现涉案工程已于2015年5月份完工并实际使用,但被告世纪中天公司尚欠原告百特体育公司部分工程款未付清已违反约定,现原告百特体育公司要求被告世纪中天公司给付按照合同总款3%计算相应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合同总款应按合同约定的501552元为准,故被告世纪中天公司应给付原告百特体育公司违约金为15046.6元。三、被告世纪中天公司不应给付原告百特体育公司律师费10000元。原、被告签订的《木地板安装合同》中未有律师费如何负担的约定,故原告百特体育公司要求被告世纪中天给付律师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世纪中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百特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01552元;二、被告济南世纪中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百特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违约金15046.6元;三、驳回原告山东百特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90元,由被告济南世纪中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清国审 判 员  田炳美代理审判员  栗方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汪 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