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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盗窃罪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字第685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83年10月29日生,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某某盗窃罪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7)辽0281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罚金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 成代理审判员 张 丽代理审判员 刘孝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思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