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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执7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宋彦波与被执行人张子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彦波,张子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707号申请执行人宋彦波,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巴彦县巴彦镇。被执行人张子健,男,199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巴彦县巴彦镇。本院依法受理的申请人宋彦波与被执行人张子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2017)黑0126民初18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有工资,本院已依法冻结。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6执70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彦龙审判员  唐林祥审判员  王忠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王智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