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执7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宋彦波与被执行人张子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彦波,张子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707号申请执行人宋彦波,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巴彦县巴彦镇。被执行人张子健,男,199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巴彦县巴彦镇。本院依法受理的申请人宋彦波与被执行人张子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2017)黑0126民初18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有工资,本院已依法冻结。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6执70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彦龙审判员 唐林祥审判员 王忠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王智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