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20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重庆金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20180号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商业街144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L8G14Y。法定代表人:李国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琳瑶,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金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1号1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049819528。法定代表人:洪春光,总经理。被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9号维亚大厦17层1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6892425D。法定代表人:谌振宇。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余 博审 判 员 潘寒冰人民陪审员 周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