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9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1某与被执行人白志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将1某,白志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9执107号申请执行人:将1某,男,2008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会泽县人,住曲靖市会泽县。法定代理人:蒋2某,男,1987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会泽县人,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李XX,女,1987年12月16日生,哈尼族,农民,红河县人,住红河县。被执行人:白志雄,男,1982年6月13日生,彝族,农民,红河县人,住红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将1某与被执行人白志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白志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存款4796.03元(已扣缴案件受理费460元及申请执行费200元)后,未发现被执行人白志雄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白志雄于2017年10月10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将1某4136.03元;被执行人白志雄于2018年10月1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将1某6000元;于2019年10月1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将1某5000元,于2020年10月1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将1某5000元。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绍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志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